什麼物品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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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看到的各式各樣廣告物、旗幟其實都是有受法令規範的,並非想要貼就可以任意貼,如果有廣告曝光需求還是要先確認主管機關的規範再進行喔!
以下是南台灣各縣市的廣告物管理規範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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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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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設懸掛廣告:指插設、懸掛之旗幟、布條、帆布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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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或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並區分為正面式招牌廣告及側懸式招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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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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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指於車、船等交通工具或其他移動式工具設置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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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設置或黏貼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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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廣告物:指前六款以外之廣告物。
【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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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或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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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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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幟廣告:指固定於道路、人行道、分隔島、天橋、陸橋之燈桿旗幟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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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指以遊動宣傳為目的,於車輛表面以穩固黏貼或平面漆繪等方式設置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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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廣告物。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之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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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版、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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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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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指以張貼、磁吸、彩繪及噴漆等方式固著之各種傳單、海報、圖案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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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幟廣告:指以插設、懸繫掛等方式固著之各種旗幟、布條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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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指以遊動宣傳為目的,於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但不包跨汽車運輸業所有車輛為於車身附設廣告。
我的招牌想裝哪都可以嗎?【屏東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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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六條、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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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高岡處所或公園 、綠地 、名勝 、古蹟 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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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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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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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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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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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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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
我的招牌想裝哪都可以嗎?【高雄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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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招牌其實是有法律規範的,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廣告物設置規範
第七條、廣告物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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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堵塞依法留設之逃生避難設施、緊急進出口,或妨礙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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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建築物必要之日照、採光或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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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擋道路之標誌、標線、號誌及影響駕駛人安全。
第八條、下列地區或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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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保存區、農業區。但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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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島、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防洪設施等處所。但經各處所或設施之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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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市容觀瞻或風景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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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兩側禁限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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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大眾捷運系統地面及高架段禁建及捷運設施外緣水平方向外18公尺限建範圍內。但限建範圍內經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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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規禁止設置廣告物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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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月臺站區範圍內或交通號誌桿、道路指示標誌桿及路燈桿不得設置旗幟標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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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騎樓地或綜合設計獎勵開放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地面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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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捷運沿線兩側、河道用地兩側、市轄漁港區域或高雄商港區域外等之第一排建築物屋頂或住宅區之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屋頂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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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架之防塵網不得設置與工程無關之廣告。
所以討論招牌安裝位置時,以上幾點所說的位置都是需要避開的。
我的招牌想裝哪都可以嗎?【台南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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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招牌其實是有法律規範的,「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範了設置廣告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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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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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其構體形狀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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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都市設計管制地區,不得違反該地區都市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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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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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人行道、側溝、公園、公有不動產、古蹟、圓環、電線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變電箱、電信箱、樹木、橋墩或其他公共設施等處所。但經各處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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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市容、風景或觀瞻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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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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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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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遊動廣告之車輛不得停放於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停放之路段及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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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
- 道路、人行道、側溝、公園、公有不動產、古蹟、圓環、電線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變電箱、電信箱、樹木、橋墩或其他公共設施等處所。但經各處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市容、風景或觀瞻之處所。
- 道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高雄市側邊招牌尺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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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側邊招牌之規範
第十二條、插設懸掛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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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自行管理場所一樓以下牆面或騎樓者,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其長度不得超過二柱間長度,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2.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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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建築物二樓以上外牆者,應整體設計且不得遮蔽建築物依規定留設之逃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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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路燈桿之旗幟廣告,以人行道旁之路燈桿或寬度100公分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之路燈桿為限,其材料應為布質,下端距地面之距離須達2.5公尺,並應固定其燈桿套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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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安全島或人行道上之旗幟廣告,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其旗桿設置位置應距人行道或安全島外緣達30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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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於人行陸橋之布條廣告,其縱長以不超過陸橋欄杆高度為限,且不得遮蓋號誌及標誌。
高雄市正面招牌尺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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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正面招牌之規範
第十三條、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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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長不得超過20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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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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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端自地面起算不得超過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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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二樓樑底或3.5公尺。
每一營利事業設置之正面式招牌廣告,以一處為限。
高雄市側懸式招牌尺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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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側懸式招牌之規範
第十四條、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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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長不得超過60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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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1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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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不得超過6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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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端自地面起算不得超過高度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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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端距地面淨高,除位於車道上方者,其招牌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4.6公尺外,其餘不得低於3.5公尺。
每一營利事業設置之側懸式招牌廣告,以一處為限。
高雄市落地招牌尺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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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落地招牌之規範
第十六條、地面設置之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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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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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建築基地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最大水準投影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公尺;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不得超過1平方公尺。
高雄市屋頂招牌尺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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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屋頂招牌之規範
第十七條、屋頂設置之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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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由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設置屋頂面之高度不得逾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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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緣與女兒牆上緣間應留設150公分之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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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水準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屋頂層建築面積1/8,其未達25平方公尺者,得建築25平方公尺。
高雄市探照燈安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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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探照燈之規範
第十八條、廣告物附屬之照明設備,其設置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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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不得裝設具有閃爍或具警示功能等影響行車安全之刺眼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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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招牌燈外部,應裝設可完全將非接地電源切斷之自動開關,其燈塔之鐵架、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並應裝設於操作開關時可視及廣告招牌燈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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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外部附掛照明設備者,如逾道路境界線時,其燈具不得突出道路境界線1公尺,下端距地面之距離並不得低於4.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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