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正面招牌安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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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正面招牌之規範
第十五、條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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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設置於五樓以下建築物,且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屋頂女兒牆。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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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端不得低於二樓樑底或騎樓正面楣樑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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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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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平房斜屋頂之下緣者,高度自屋簷起算1.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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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建築物之雨庇、門廊或露台者,高度自其底緣起算1.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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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建築物之圍牆上端者,高度應不得超過圍牆高度1/2,外緣不得超過圍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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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置於帷幕牆上。
台南市側懸式招牌安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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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側懸式招牌之規範
第十六條、設置側懸式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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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露台欄杆或屋頂女兒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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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分,其下端距地面3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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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距地面4.6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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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50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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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線寬度應在1.5公尺以下,且不得超過臨接道路寬度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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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各樓層分層設置之招牌,應沿柱列中心線單排對齊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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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置於帷幕牆上。
台南市騎樓招牌安裝尺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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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騎樓招牌之規範
第十七條、設置於騎樓簷下之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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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騎樓之頂版下不得以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廣告。但於騎樓內柱距地面淨高2.5公尺以上,得設置突出柱面小於60公分之側懸式招牌(含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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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騎樓外柱之間得設置招牌廣告,其下端距地面3公尺以上。
台南市豎立屋頂招牌、落地招牌尺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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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屋頂及落地招牌之規範
第十八條、設置樹立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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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屋頂上者,其高度自屋頂面起算不得超過9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及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1/4,且沿屋頂層周邊長度不得大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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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空地上者,其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為2平方公尺以下;設置在騎樓退縮地者,應保持2.5公尺淨寬。
台南市旗幟招牌尺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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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對旗幟招牌之規範
第十九條、懸掛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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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於道路兩側或分隔島之路燈桿。但公車月台站區內或路口10公尺內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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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面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但分隔島寬度超過150公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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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旗以每單幅寬60公分,長150公分之規格雙幅對稱設置,並以燈桿套環旗架固定,旗面下端應距地面2.5公尺以上,且不得以鐵絲、繩、帶綑綁致損壞燈桿鍍鋅表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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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面材質以布料為限。
屏東縣正面招牌尺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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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有說明
第19條、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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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層以下建築物,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六層以上建築物,上端以三樓樓版高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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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端不得低於二樓樑底或騎樓正面楣樑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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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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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之斜屋頂設置者,高度自屋簷起算1.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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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經合法申請之雨庇、門廊或露台設置者,高度自其底緣起算1.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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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圍牆上端設置者,高度應以同一水平位置為原則不得超過圍牆高度1/2,外緣不得超過圍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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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幕牆上禁止設置。
屏東縣側懸招牌尺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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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有說明
第二十條、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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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露台欄杆或屋頂女兒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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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分,下端距地面3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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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距地面4.6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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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50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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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凸出牆面寬度應在1.4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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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幕牆上禁止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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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各層樓分層設置之招牌,應沿柱列中心線單排對齊排列,以符合美觀、整齊、安全為原則。
屏東縣騎樓招牌尺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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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有說明
第二十一條、騎樓簷下招牌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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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騎樓頂版下不得以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廣告,僅得於騎樓內柱距地面2.5公尺至2.8公尺之間設置突出柱面不超過60公分(含構架)之側懸式小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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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挑高騎樓外柱間得設置招牌廣告,其下端距地面3.5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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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騎樓柱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樣。
屏東縣屋頂及落地落地招牌尺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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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有說明
第二十二條、樹立廣告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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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地上設置之樹立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如在騎樓退縮地設置應與騎樓線至少保持2.5公尺淨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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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人行道部分;其下端距地面3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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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距地面4.6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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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屋頂設置樹立廣告不得影響消防安全或防火避難;其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超出屋頂版9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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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屋頂樹立廣告者應依規定設置避雷設備及航空障礙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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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設置時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為2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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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上設置時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高度以設置地點至地界線之最小距離為限。
屏東縣旗幟廣告位置尺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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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說明」中有說明
第二十五條、懸掛式之旗幟、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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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人行道及安全島路燈桿上之羅馬旗以寬度60公分高度150公分為限,下端應距地面2.5公尺以上,且道路分隔島寬度大於羅馬旗寬度者始得設置,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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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點限以申請單位所在處所或活動地點邊緣起算50公尺內之範圍及核准設置路段自各路口起算10公尺後之分隔島路燈桿上端,且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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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燈桿套環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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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桿、號誌桿、標誌桿及設有交通號誌之路燈桿、變電箱、電信箱、樹木、牆壁、騎樓、樑柱、橋墩及其他公共設施或法令禁止之處所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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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布條不得橫跨車道及人行道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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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包覆騎樓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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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及交通號誌周邊20公尺內不得設置。
第二十六條、插設式之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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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路段且道路分隔島寬度應大於插設旗幟兩倍寬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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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面材料限用布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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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口及公車站牌20公尺範圍內、人行道樹穴、草花花壇內禁止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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